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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债还不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众消费观逐渐改变,个人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加剧,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使我国家庭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汇丰银行2019年3月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当前90后人均负债达12.79万元。

2020年新冠疫情更是导致个人和家庭债务危机、中小企业的破产现象愈演愈烈。

2020年6月深圳市率先出台了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然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基于此,本文尝试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利与弊。


个人破产法本土化实践中的“利”


1.破产人有机会“破茧重生”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导致许多企业和个体负债累累,陷入债务泥潭,成为被执行人。在现行制度下,这类被执行人可能一生背负着巨额债务生活,无法脱身。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为被执行人提供了生存空间。个人破产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诚实的债务人,这类债务人通常积极地配合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但用尽一切方法还是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债务人本可通过未来的生产经营收入来偿还债务,但由于执行时间跨度较长导致他们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执行部门采取诸如信用公示、财产状况公示等多种限制性措施,降低其信用等级,尤其在他们寻找业务合作伙伴时将变得异常困难。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及时出台成为“诚实但不幸”甚至是“诚实但不慎”债务人的及时雨,为他们提供经济法律保护。

这些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数年考察通过后申请免除未偿还债务,届时,他们将有机会摆脱债务负担,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继续拼搏和创业。个人破产制度减少创业者对未来的担忧,避免他们因破产而陷入人生低谷。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而非恶意的债务人,对于想通过宣布破产而转移财产的恶意债务人,一旦被人民法院核实,将撤销破产令并对其进行处罚。

2. 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权益

    
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是债权可能得不到清偿,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机制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的集体清偿,同时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债权人的集体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核心之一是消除债权人的债权负担,只有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才能做到公平清偿,既保证了抵押债权的优先权,又使普通债权能按比例清偿。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调节的话,则是谁先申请执行谁先受益,且未到期债权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话,债务人经常会为了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而个人破产制度中能对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有效地追溯。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广大债权人而言起到了事前保护作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公众的风险意识也将提高,促使个人和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更加谨慎地放贷,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

例如,银行会加强对个人信用卡业务的审查,也会促使债权人更谨慎地筛选商业合作伙伴。


个人破产法本土化实践中的“弊”


1. 破产法准入门槛难以平衡

    
借呗、花呗、微粒贷以及银行的小额信贷等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人民的负债水平和人均债务比率。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一旦放宽,很多无力偿还欠款的债务人便会绞尽脑汁利用这一条例获得债务免除。

如果个人纷纷申请破产,将会带来司法压力、经济压力和社会秩序压力等。

例如,1998年香港的《破产条例》在修订后18个月内,个人破产案件以每半年35%~45%的速度快速增长。再者,个人破产免责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很难做到一视同仁。

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对法院是否对债务人免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债务人跟破产管理人相互勾结,可能出现达不到免责标准的债务人浑水摸鱼,在数年后可以免责的现象。

2. 真假破产者难辨

     
在法治化进程中,研究学者曾提出个人破产制度但却以失败告终,原因是认为该制度在实施前需要完备的信用体制作为支撑。个人财产状况的透明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然而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对个人财产状况的监管力度不够。

识别出真正的破产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债务人的诚信意识,如果债务人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则会如实提供资信情况,反之则可能会隐瞒信息并谎报。

在大部分破产者中,一些是按照自己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一些是统一以个人名义申报,并未将自己的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一些只申报了深圳特区内的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还有一些是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导致的负债等。

因此,识别出真正的破产者并不容易。

3. 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新手段


保护“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但也可能会被“不诚实”的债务人利用以实现逃废债的目的。

消费信贷行业认为许多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但他们却恶意利用破产制度拒绝还债。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许多债务人不选择债务重整继续还债而是优先选择破产清算程序以实现债务免除。

深圳中院自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来,受理的260件个人破产案件中真正符合条件的只有8个债务人,其余的252名债务人只是想通过申报个人破产来免除债务。

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财产申报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更容易被债务人利用以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

4. 加剧个人及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风险


在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中,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往往同时挂钩,为了提高债务的安全性,银行通常要求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负有担保责任的企业主追索。但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小微企业主可以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来终止银行的追索权,这也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之一。

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普遍现象,致使他们往往通过自有资金或个人融资获得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当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个人融资部分可能会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债务免除,导致银行贷款给个人的资金数额下降,进一步压缩个人及小微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影响银行的个人融资活动,甚至还影响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

5. 增加司法工作量


一方面,破产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复杂,受理时间也更长,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一些个人债务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银行在个人债务的清收工作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另一方面,我国地广人多,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法院可能会受理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一些试图蒙混过关的案件会占用司法资源,降低法院受理其他案件的效率。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法官对此类案件缺乏司法经验。大量个人破产案件能否快速有效地解决也是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人少案件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无疑会降低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并增强工作负荷。■